A技术开发公司诉B工程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11月4日,C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自2009年11月8日至2009年12月8日,C公司向B工程公司提供加气砼砌块,单价为180元每立方米。货物到达工地时需方按标准验收,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需方如有异议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以湖南省建筑材料检测站检验为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供方负责予以退货。2011年5月27日,C公司与A技术公司共同向B工程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B工程公司:截止2011年3月31日,B工程公司尚欠C公司货款34 9800元。C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A技术公司,由B工程公司直接向A技术公司清偿。B工程公司在该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已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经核查还欠款壹万捌仟玖佰捌拾元。…因砖质量问题,外坪存在的漏水问题,至今还未处理。”2011年10月24日,A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强向B工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B工程公司按债权转让通知书所欠款18 9800元全额付清。
直至2011年底,C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拒绝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A技术公司遂于2012年将B公司诉至X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C公司提出调解。后经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于2012年1月18日前支付15 0000元货款给A技术公司,如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A技术公司有权要求B工程公司给付货款18 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