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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徽商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分支机构是河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河南省安徽商会(商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商会章程,接受商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以制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由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经商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商会同意,由商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商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支机构注销后,由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善后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商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须以商会的名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可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是由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商会同意。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任免,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经商会秘书处审议同意后报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公长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商会中吸收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商会中吸收会员,须报商会秘书处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同时须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发展会员即为商会会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自已会员中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收取的会费或接受的捐赠,所有权按社团管理有关规章归商会所有。收据由商会秘书处开据,在商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如果分支机构有独立财务管理人员,也可以由商会下拔80%,由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自主使用。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通过各种方式与分支机构保持联系,并对分支机构的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由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