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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张祖勤解析案件(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0  浏览次数:1772
核心提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东民终字第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东民终字第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吴某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岑巩县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与翁某某就电信服务渠道合作、宽带业务合作、移动等业务合作达成初步协议并签订了《宽带业务合作经营战略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向翁某某开放指定区域的电信业务代理权,宽带业务的收益根据合作服务用户规模采取收入分成模式分配。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翁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将部分电信业务交由翁某某代理,翁某某承包原告的部分维护服务,明确双方为经济事项的代理及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雇佣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不承担翁某某及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等有关保险和翁某某及其聘用人员因发生安全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等责任。201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宽带业务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向翁某某开放盐业公司正城区域的电信业务代理权,翁某某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主干光交箱以下(不含一级分光)至用户端的接入网络,并约定了四年合同有效期,在此期间该部分网络的产权归翁某某所有。2015年2月10日,蔡某某在为盐业公司正城区域用户安装宽带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3日,经政府部门协调,明确双方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岑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岑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被告之夫蔡某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夫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将电信维护信息等业务信息通过短信方式直接发送至蔡某某手机,将代办费直接打入蔡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镇远县羊坪镇营业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翁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将部分电信业务交由翁某某代理,翁某某承包原告的部分维护服务,并明确双方为经济事项的代理及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雇佣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不承担翁某某及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等有关保险和翁某某及其聘用人员因发生安全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等责任。随后与翁某某签订《宽带业务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向翁某某开放盐业公司正城区域的电信业务代理权,翁某某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该区域内主干光交箱以下(不含一级分光)至用户端的接入网络,并拥有该部分网络的产权。根据原告与翁某某的约定,双方为代理及承包关系。蔡某某发生事故之前的几个月一直在翁某某代理的盐业公司正城区域内从事维护工作,其摔伤死亡的事故也是在为该区域用户提供维护服务过程中发生,翁某某拥有该区域网络的所有权,是蔡某某提供维护劳动的实际受益者。因原告将盐业公司正城区域的电信业务代理权授权翁某某,其发送到蔡某某手机上要求维护该区域内各种设施、设备的短信只能认定为原告与合同相对人翁某某之间的业务信息沟通,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之夫蔡某某受原告指示开展工作的凭证;原告直接支付到被告之夫蔡某某银行账户内的五笔现金不仅金额小,而且数额浮动很大,不具备工资的一般特性,但符合原告与翁某某“根据服务用户规模采取收入分成模式分配宽带业务收益”的约定,结合被告之夫蔡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几个月都在盐业公司正城区域开展维护工作并购置一台熔纤机的事实,这五笔现金可以认定为原告与合同相对人翁某某的业务分成,但不能认定为原告发放给被告之夫蔡某某的劳动报酬。被告之夫蔡某某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蔡某某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发给其夫蔡某某劳动报酬。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夫蔡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分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之夫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蔡某某在从事安装网线过程中,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治疗无效死亡。因受害人所从事的安装网线劳动,是受被上诉人直接指派,同时劳务费转入指定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因此,原审法院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因翁某某不具用工主体,也不具备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主体,电信公司将维护业务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显然违法,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翁某某之间为代理及承包关系不妥。请求撤销原判,确认蔡某某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岑巩分公司)辩称:蔡某某发生事故的区域是产权归翁某某的区域,虽然从事的业务与被上诉人有关,但按照被上诉人与翁某某签订的合同来看,被上诉人不承担翁某某及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等有关保险的办理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等责任。被上诉人委托银行代发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合作分成(代办费),是根据翁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发放的,虽然存折体现的是“工资”,但系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被上诉人代发合作分成的性质不是劳动报酬。被上诉人发送维护短信给蔡某某,不是被上诉人向蔡某某安排工作,而是根据合作代理商提供接收维护通知的号码,将他们各自区域的维护信息发送给指定的号码,是被上诉人与合作代理商的外部工作联系方式,被上诉人与蔡某某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另查明,翁某某在仲裁程序庭审中陈述,蔡某某是其雇请的人员。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满足该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本案中,死者蔡某某生前安装网线的工作区域是电信岑巩分公司与翁某某合同约定产权归翁某某的区域,电信岑巩分公司虽然对代办员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但主要是督促代办员更好地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具有委托事务管理的性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即电信岑巩分公司的管理制度不适用死者蔡某某。电信岑巩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到蔡某某银行账户内的代办费也是履行与翁某某的合同约定,不具有支付工资的性质。因此上诉人吴某某要求确认蔡某某与电信岑巩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电信岑巩分公司将其部分业务委托给翁某某经营管理,被委托人是否需具备相关资质,无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吴某某认为“电信公司将维护业务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显然违法”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某某
审判员  王 某
审判员  王 某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某某
    坦言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汕头招聘网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汕头招聘网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证据。“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法院做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汕头招聘网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汕头招聘网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汕头招聘网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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