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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析案件(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3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8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8

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陈某某,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军。

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陈某某,被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311日。

二、工作岗位:手机销售人员。

三、劳动合同:双方先后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411日签订,但未约定合同期限。

四、离职时间:原告主张不清楚被告的离职时间。被告主张原告的销售总监李佳于2014423日口头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其最后工作至2014426日。

五、201431日至421日的工资: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构成,其中20138月起基本工资为7000/月。基本工资由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销售提成按不同手机型号有不同的计算标准。

被告201431日至421日的基本工资为11176.70元,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发放给被告,应予补发。原告关于不予支付被告201431日至2014421日的基本工资11176.7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六、销售提成:被告主张其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提成工资为21552元,原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将上述销售提成发放给被告,应予补发。原告关于不予支付被告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销售提成21552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七、报销款:被告主张原告欠付其报销款1922.50元,其在劳动仲裁时提交计算清单一份,该清单上注明有相关内容且经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健玲签名确认。原告主张不清楚报销款的情况,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确认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报销款1922.50元。原告关于不予支付被告报销款1922.5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不清楚被告的离职原因,被告主张是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对被告的离职原因加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关于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431日至2014421日的基本工资11176.7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销售提成21552元、报销款1922.50元;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元。

十、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4]5451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为:1、原告支付被告201431日至2014421日的基本工资11176.7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销售提成21552元;3、原告支付被告报销款1922.50元;4、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431日至2014421日的基本工资11176.70元;2、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销售提成21552元;3、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报销款1922.50元;4、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军支付201431日至2014421日的基本工资11176.70元;

三、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军支付201311日至2014421日的销售提成21552元;

四、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军支付报销款1922.50元;

五、原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席某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某某

 

坦言律师观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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