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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指南

河南省安徽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商会会员分为两类 ;
(一) 单位会员;
(二) 名誉会员;

第四条 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商会:
(一) 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的各领域的皖籍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皖籍机构;
(三) 依法成立的各类皖籍学会、协会等社会团组织或科研院校;
(四) 在豫皖籍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资深从业人员。

第三章 会 籍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属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 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者企业简介;
(四) 商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属个人申请名誉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 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商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10天,无异议者,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其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事后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即为商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商会书面报告,经商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商会的职务。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单位继承其中之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商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 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 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 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 商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商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商会连续性内部资料、网站和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商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河南省安徽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商会应建立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并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会的会费及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商会收取会费时应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函告商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 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 商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 为商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商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 通报表扬;
(二) 公开表彰;
(三) 商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对会员奖励,由商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会章程或行规的会员,商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商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
(一) 书面批评;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取消会员资格且二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商会诚信监督机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起15天内,向商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受本办法第十九条之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商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 商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息档案。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商会代表会员向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商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网址:http://ww.cnahcc.com/

第二十五条 商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会为会员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参加相关行业领域内优秀成果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七条 为会员介绍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会员的各类经济、管理等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受理、调查、咨询、调解、仲裁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商会常务理事同意,应予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出席常务理事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