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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次数:3883
核心提示:为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积极推进标准化厂房招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寨现代产业园区
“金梧桐”创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积极推进标准化厂房招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一)一般工业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
3、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二)孵化器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企业负责人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3、拥有1件以上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1个通过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无权利纠纷;
4、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6、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成果转化后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创新型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注重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学研合作,创新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拥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人;
3、生产技术水平或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属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提供省级以上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颁发的有效证书)或拥有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省级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
二、入驻程序
“金梧桐”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由现代产业园区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负责建设、租赁、运营和管理。
(一)一般工业企业由投资人向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入驻标准化厂房申请等相关资料,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审定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招商局备案,同时由汇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二)孵化器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人向县科技局提供相关资料,经科技局评审合格的,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招商局备案,同时由汇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三、扶持政策
(一)一般工业企业
入驻企业按协议和政策要求足额缴纳租金和税收,在5个会计年度内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和)确定:
1、实际缴纳税收达到50—1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40%予以补贴;
2、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1—1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50%予以补贴;
3、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51—2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60%予以补贴;
4、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1—2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70%予以补贴;
5、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51—3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80%予以补贴;
6、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1—3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90%予以补贴;
7、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51—4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100%予以补贴;
8、实际缴纳税收达到400元以上/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100%予以补贴,纳税超出400元/年/平方米的部分县级留成全额扶持企业。
(二)孵化器企业
1、厂房租金3年内免收;
2、在3个会计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经审核后全额扶持企业;
3、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项目,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上给予优先安排;
4、政府设立孵化基金,以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短期拆借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5、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的企业享受上述孵化器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物业管理费;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项目,孵化基金优先扶持(县政府安排200万元孵化资金,县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制定《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孵化器企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三)创新型企业
1、前三年厂房租金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
2、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经审核后,全额扶持企业;
3、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还可以给予以下扶持:①同级财政给予20-100万元的扶持资金;②县国有投资公司可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风险投资;③项目投产后,县国有投资公司可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20%的跟进投资,3年后收回投资本息,不参与企业分红;
4、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6、为企业创新团队提供公租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7、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
四、租金标准及购房政策
(一)租金标准
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8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四层4元//月;办公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六层10元//月,七层至十二层12元//月,十三层至十八层14元//月;生活服务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三层9元//月,四层至六层8元//月,七层及以上7元//月;公租房5元//月。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按照相应楼层每平方米每月再优惠0.5元。以后参照六安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执行调整后价格。
(二)购房政策
1、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后,愿意购买厂房的,按厂房成本价购买,但产权成交后,企业6个月内(包括6个月)尚未投产的,由现代产业园区收回产权,由企业承担购房款30%的违约金。购买厂房的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2、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200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先租后买。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所租用厂房的企业,按厂房成本价购买,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3年后购买所租用厂房的,其实际缴纳的租金不得抵扣购房款。先租后购厂房的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五年内奖励给企业(租赁期除外)。
所有购房企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厂房成本价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由现代产业园区再按照厂房成本价的5%给予奖励;所购厂房只能作为生产性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房性质,且不得擅自将厂房转让或租赁给第三方企业;厂房出售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由购买企业承担,现代产业园区协助购买企业办理有关证件。
五、退出机制
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
(一)一般工业企业
1、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年纳税额在25元/平方米以下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4、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不经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改变承租厂房约定用途的。
(二)孵化器企业
1、入驻孵化器满三年孵化成功的;
2、孵化期满未孵化成功,属成长性好延展两年到期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4、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不经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改变承租厂房约定用途的。
(三)创新型企业
1、年纳税额50元/平方米以下的;
2、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3、有违法经营,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不经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改变承租厂房约定用途的。
六、政策兑现
入驻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由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在次年初负责落实;退出机制由现代产业园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其它
1、对于此政策出台前签订租房协议、入驻现代产业园区的企业,执行已经签订的投资租赁协议。
2、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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