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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已抵押房屋一房二卖 构成合同诈骗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1  浏览次数:1079
核心提示:房屋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陈某骗取了小张的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五十万元定金,后又将该房屋产权装让给帮助其归还贷款的小闻,且未归还被害人小张购买该套房屋的50万元定金。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

房屋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陈某骗取了小张的信任,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五十万元定金,后又将该房屋产权装让给帮助其归还贷款的小闻,且未归还被害人小张购买该套房屋的50万元定金。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
“2013年6月20日,陈某将他在华侨花园的房子卖给我了,当时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我付给他50万元定金,可是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人了,电话催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一直推脱。8月份,我了解到那个房子已经过户给小闻,我就又电话他,他说等他回来就把50万元还给我,现在一直没有还给我。”被害人小张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如此陈述着。
“当时房子还在我的名下,但抵押给了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候我没有履行能力,当时我考虑到我有很多应收款,但到年终的时候这些应收款我都没有要来。我和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拿了他50万元定金,即使合同履行顺利,我也不能过户给他,因为房子已经抵押在担保公司了。到了7月份,我没法归还贷款,我就直接把房子抵给了小闻,贷款也由他还,31日的时候我和小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坦言律师点评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盛,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购房时需要核查对方的房本,合同,票据等相关资料,以防上当受骗。遇到合同诈骗案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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