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届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职务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按届收取。会费标准为:
1、会 长 300000元/届;
2、常务副会长 60000元/届;
3、副 会 长 30000元/届;
4、常务理事 10000元/届;
5、理事单位 5000元/届;
6、个人会员 1000元/届;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按届缴纳,会员在每届会长任期内(不论入会时间先后)都应足额交齐当届会费。每届会长任期期满后商会足额退还会员所交会费,如果商会的经费不足以退还,则由会长个人负责补齐后退还。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批准后7天内按第四、五条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河南省安徽商会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条(注明收到的金额及退还时间)。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商会视情况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会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十条 会员已缴纳的会费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退还:
1、借用商会名誉进行违法活动的;
2、以商会名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3、有损商会名誉和徽商形象的;
4、会员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 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
办公会议等各项支出;
(二) 商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 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 12日河南省安徽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安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