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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徽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7  浏览次数:1581
核心提示:河南省安徽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河南省安徽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届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职务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按届收取。会费标准为:

1、会                        300000/届;

2、常务副会长              60000/届;

3、副                      30000/届;

4、常务理事                  10000/

5、理事单位                    5000/届;

6、个人会员                    1000/届;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按届缴纳,会员在每届会长任期内(不论入会时间先后)都应足额交齐当届会费。每届会长任期期满后商会足额退还会员所交会费,如果商会的经费不足以退还,则由会长个人负责补齐后退还。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批准后7天内按第四、五条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河南省安徽商会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条(注明收到的金额及退还时间)。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商会视情况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会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十条  会员已缴纳的会费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退还:
      1、借用商会名誉进行违法活动的;

      2、以商会名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3、有损商会名誉和徽商形象的;

      4、会员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         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

办公会议等各项支出;

(二)         商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         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5 12日河南省安徽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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