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徽商会
豫徽商字〔2023〕02号
关于修订《河南省安徽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商会各部门:
自2016年4月制定《河南省安徽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各分会管理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商会发展,在2023年1月7日的常务会长办公会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特下发通知。
河南省安徽商会
2023年1月7日
附:
河南省安徽商会分会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分会组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分会的作用,根据国家民政部、河南省省民政厅等关于社会团体及分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经本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分会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遵守商会制度、维护商会声誉。
第二条 各分会的设立,均应按省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向省商会提出申请,且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按原籍行政区的分会会员人数需50人以上,上报省商会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三条 分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凡对外开展的重大活动事先都应报省商会同意或备案,省商会视具体情况和需要,予以协调支持。
第四条 各分会应积极主动发展联络会员,新发展会员填写省商会统一的入会申请表,由分会上报商会备案,商会统一制发会员证和会员牌。并在商会网站和会员微信群公布。
第五条 分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或其他内设机构,并配备人员。在分会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由省商会批复;分会会长由在省商会中担任副会长以上领导中选出。
第七条 分会会长的职权除参照本会《章程》外,还要负责分会的正常运行,分会运行中出现的矛盾或经济纠纷由分会会长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分会按商会规定标准收取会费,上交商会财务,使用商会统一的财务票据。分会举办活动,按上交会费的40%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分会如需换届、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需报省商会,并经省商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分会如需注销,应由各分会作出决议,提出善后处理方案,并报省商会批准后,由省商会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省商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省商会会长办公会议。